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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逻辑及其制度构建    

文献类型:期刊文献

中文题名: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逻辑及其制度构建

作者:邓刚宏[1]

机构:[1]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,上海200237

年份:2017

期号:3

起止页码:132

中文期刊名:政治与法律

外文期刊名: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

收录:CSTPCD;;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;北大核心:【北大核心2014】;CSSCI:【CSSCI2017_2018】;

语种:中文

中文关键词:行政诉讼;证据规则;举证责任;主观权利救济;客观法秩序维护

摘要: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具有内在结构矛盾,应当建立以原告诉讼请求为起点,以主观权利救济与客观法秩序维护为路径,以诉讼类型为分析框架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。在主观公权利救济路径下,应当遵循"谁主张,谁举证"的原则;在客观法秩序维护路径下,应遵循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。撤销之诉中,针对单方行政行为的案件,由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;在双方行政行为案件中,除被告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变更行政行为的内容,需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外,应遵循"谁主张,谁举证"原则。给付之诉中,相对人起诉的是行政不作为,应在客观法秩序维护路径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。确认之诉中,诉讼标的是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,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;诉讼标的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,针对行政法律行为实行"被告承担举证责任"的规则,针对行政事实行为实行"谁主张,谁举证"的规则。赔偿之诉中,应当由主张获得赔偿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。

参考文献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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