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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    

On the Mental Harm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

文献类型:期刊文献

中文题名: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

英文题名:On the Mental Harm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

作者:李海鹰[1]

机构:[1]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系

年份:2002

卷号:17

期号:3

起止页码:108

中文期刊名:华东理工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

外文期刊名: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:Social Science Edition

收录: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

语种:中文

中文关键词:损害赔偿;受害人;人身权利;司法实践;赔偿标准

摘要: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:"公民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清除影响,赔礼道歉,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.""法人的名称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的,适用前款规定."这一民事立法,确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,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识和尊重,其作用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到了充分的体现.

参考文献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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